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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猫法务:债务转移法定依据有哪些?
来源: | 作者:一丁 | 发布时间 :2022-12-31 | 1516 次浏览: | 分享到:
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那么,债务转移法定依据有哪些?债务转移什么条件下会成立?下面跟富猫云一起去看看吧。

债务转移成立必须满足:一是原债务是有效存在的债务;二是发生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三是涉案债务转移已经债权人同意;四是涉案债务转移合同没有特别的批准条件和限制。债务转移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其原因在于:一是民法典合同编没有关于债务转移要经过债务人同意的规定,合同法明确规定债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对于是否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是法律公正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正确规定。二是债务转移成立以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债务人是履行义务的一方,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即意味着其不再履行义务,对其无害而有利,其没有不同意的理由。

一是构成要件不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在被转移义务范围内,债务人脱离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原有合同主体被取代,合同变更,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原有合同关系仍保持原样,只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变为第三方。而债务加入是第三方加入到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来,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方与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系同一内容,债权人接受即可。


二是债的承担主体不同。债务转移中,债务人的地位被第三人取代。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债务人不变。债务加入中,债务人地位不变,依然须承担债务,但合同的义务主体中加入了第三方,与债务人连带的承担责任。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移中,债权人与第三方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有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债权人可要求作为新债务人的第三方承担合同义务,而不再享有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权利。第三人代为履行中,仍是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起作用,债权人不能对第三人提出履约要求,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债务加入中,在原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形成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和债务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