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富猫法务 
浅谈劳动法中对企业的不利因素
来源: | 作者:一丁 | 发布时间 :2023-04-28 | 12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单就个体户和小微企业来说,在收入不是很可观的情况下,即使法人代表也没有完整的五险一金,而且也向劳动者支付了双方认可的工资,即本工资已经包括五险一金等各种福利,在此情况下,劳动者默认此模式,并工作了较长时间后,突然翻脸,将雇主告上法庭,依据中国目前的法律,雇主几乎没有赢面,随即就会被执行,这相当于是对企业的抢劫。企业主本人自己也没有购买保险,也已经给受聘者支付了认可的、包含劳动保险的工资,且达数月乃至数年之久,依然被判定违法,必须赔偿,实在是有点说不过去。

中国的企业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不乏小微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家庭小微,个体企业,年营业额不到起征点的多了去,但这部分企业却解决了大批的劳务输出,养活了不少家庭,为中华之繁荣富强做了很大贡献。根据中国政府最新发布的消息得知,这些企业理应受到尊重、得到法律保护,而且国家也鼓励劳动者自谋生路。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然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购买五险一金,等等。

单就个体户和小微企业来说,在收入不是很可观的情况下,即使法人代表也没有完整的五险一金,而且也向劳动者支付了双方认可的工资,即本工资已经包括五险一金等各种福利,在此情况下,劳动者默认此模式,并工作了较长时间后,突然翻脸,将雇主告上法庭,依据中国目前的法律,雇主几乎没有赢面,随即就会被执行,这相当于是对企业的抢劫。企业主本人自己也没有购买保险,也已经给受聘者支付了认可的、包含劳动保险的工资,且达数月乃至数年之久,依然被判定违法,必须赔偿,实在是有点说不过去。

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这一点,也值得重视,基层企业,都不能称之为企业,称为用工方是比较合适的,他们和雇员之间基本是口头用工协议,少则几小时,多则几天、几月、当然也有几十年的,有些工种是有一定危险性的,比如装修中的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农户田间地头的野外作业等等。不能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判定用工方违法,口头协议也是一种合同,而且双方也认可,并相互遵循,不能因用工方没有和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就判定违法,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很多工作由于工作量小,需求时间也不长,用人方也不可能对受雇方进行长时间的安全和技能培训,有些受雇者仅工作半小时或者几分钟就酿成惨祸,导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依据目前的法律,受雇者已经和用人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用人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问题是,后期还有可能还会被起诉并被判定赔偿。这个问题就非常严重的,发生类似事件后,普通用人方将会面临破产之局面,显然对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是不利的。

法律的底层逻辑是主张公平公正和社会有序健康发展。过度偏袒于劳动者对用工方不利,反之亦然。在此之间寻找一个很好的平衡点是非常必要的,所以,建议国家对相关法律可以做适当调整。

比如,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可以申请修改为;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以适应小微企业的用工便利。

又比如,用工方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确定的问题,也应该慎重,不能说一个人,仅工作几分钟,而且是受邀请、以约定的某某价格帮助邀约方解决某个问题,就判定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大做文章。这也是民间诉求和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有些农场,比如四川的茶叶种植基地,经常就有采茶人,一不小心意外受伤,几乎完全是劳动者个人违反安全规定导致的,结果就是一大堆的医疗费用,这也就算了,毕竟人道救援也是因该的。更重要的是后期的赔款,基本上让用工方为之崩溃,谈“工”色变。

   以上情况仅本人之浅薄观点,仅供政府参考,望引起国家之重视,给企业更多用工上的便利,实现用工方和劳动者之间双赢下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