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顾某与涉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郭某相识多年,在借贷业务上有合作,关系较好,顾某属于与郭某关系密切的人员。郭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向顾某泄露了该内幕信息;顾某作为与郭某关系密切的人员,从郭某处获取了不应该获取的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交易刑事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无论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其都属于特定身份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其次,顾某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顾某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涉及证券的发行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合计买入上海某公司股票共计766万余元,抛售后获利126万余元,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根据《内幕交易刑事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结合本案,无论是证券交易成交额还是获利数额,均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故顾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综上,顾某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涉及证券的发行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顾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一审法院充分考虑其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已较大幅度地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内幕交易罪中如何认定“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无论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均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涉及证券的发行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 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2018年9月3日)